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2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利。委托代理人李寒冰。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茂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晓一,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安。委托代理人袁翠平,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静,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南水北调济宁市任城区工程建设指挥部。法定代表人付强,局长。原审被告济宁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君型,局长。原审被告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安德,局长。委托代理人曲卓杰。原审被告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卞卿。
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马 斌
代理
审判员 张 芳
代理
审判员 吕玉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金广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