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3348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维锡,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勇,连云港市赣榆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海波,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朱贵进,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宋元元,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9日,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赣计生征字(2015)01800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从柏
审判员 董作利
审判员 金海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金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