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1450号申请执行人刘相年。被执行人盛前民。本院在执行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5797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法用现金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款项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用架杆、钢卡子抵偿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57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财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董兴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