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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执1450号

刘相年与盛前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相年,盛前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1450号申请执行人刘相年。被执行人盛前民。本院在执行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5797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法用现金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款项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用架杆、钢卡子抵偿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57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财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董兴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