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7117号原告常熟市阿尔泰超市货架厂,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王庄工业园区。投资人周晓东,厂长。委托代理人张桂好,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家龙,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富阳嘉和尚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富阳区春江街道大桥南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朱海泓。被告朱海泓。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阿尔泰超市货架厂诉被告杭州富阳嘉和尚品超市有限公司、朱海泓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熟市阿尔泰超市货架厂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富阳嘉和尚品超市有限公司、朱海泓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阿尔泰超市货架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熟市阿尔泰超市货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4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诉讼费46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季星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