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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4民初字1187号

华亭县一和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辛德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亭县一和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辛德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字1187号

原告:华亭县一和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亭县北大街81号。

法定代表人:常立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鹏,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德杰。

原告华亭县一和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辛德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163200元(该利息从2013年10月8日计算至2016年8月7日,共计34个月);3、被告以自己经营的华亭县益复药店就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用于短期生意周转,借款期限为6个月,从2013年5月28日到2013年11月27日,借款利息为月息24‰,如果被告逾期偿还借款,逾期期间应向原告支付月利率50%的罚息,在借款期间,被告按月向原告缴纳借款金额的6‰作为信息咨询服务费。同时,合同约定被告以自己经营的华亭县益复药店就上述借款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200000元的借款,期间被告支付原告利息26000元,但是借款到期后,对借款的本金和剩余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没有偿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辛德杰的送达地址和电话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法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华亭县一和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74元,退还原告华亭县一和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小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石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