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恢字第66号申请人罗望春,女,汉族,生于1970年2月23日,住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普明北路***号*幢*单元*楼*号。身份证号码:5107251970********。委托代理人罗成剑,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和平,男,汉族,生于1961年,7月25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西街***号。身份证号码:5107231961********。被执行人尹大君,女,汉族,生于1970年1月2日,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5106021970********。被执行人何守奎,男,汉族,生于1957年11月29日,住四川省绵阳高新区南山双语学校家属区。身份证号码:5107231957********。罗望春申请执行张和平、尹大君、何守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院(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和平、尹大君、何守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张和平、尹大君、何守奎银行存款1925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邓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