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03民初2408号

付东海与卢国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3-24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东海,卢国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408号

原告:付东海,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卢国才,男,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受理原告付东海被告卢国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付东海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东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交纳),仍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