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408号
原告:付东海,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卢国才,男,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受理原告付东海被告卢国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付东海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东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交纳),仍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