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2523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航头信用社被执行人余有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0038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余有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有慧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有慧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余有慧(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5#钞的存款人民币106566.3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仙良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