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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秦文莲与被执行人杨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文莲,杨峰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02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秦文莲。

被执行人:杨峰。申请执行人秦文莲与被执行人杨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崆民初字第35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文莲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峰按照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义务给付案件款84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杨峰的车辆、房产、存款等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秦文莲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文莲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峰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杨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崆民初字第355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被执行人杨峰支付申请执行人秦文莲案件款845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秦文莲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杨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杨峰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孝平

审 判 员  刘耀东

代理

审判员  朱冰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明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