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相执字第00341号

李玲芳与张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玲芳,张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相执字第00341号

申请执行人:李玲芳。

被执行人:张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台路商初字第2563号民事调解书,查封被执行人张洪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淮房字第号),并已委托拍卖,现因该房产经拍卖已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洪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淮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继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