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相执字第00341号
申请执行人:李玲芳。
被执行人:张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台路商初字第2563号民事调解书,查封被执行人张洪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淮房字第号),并已委托拍卖,现因该房产经拍卖已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洪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淮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继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