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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3320号

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3320号原告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张瑞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宝慧,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王和,男,年龄不详,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物业费812.00元及滞纳金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翁牛特旗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牛特旗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邵振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倪可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