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字第4080号
原告:潘灵芝。
被告:张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灵芝与被告张卫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正在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灵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潘灵芝负担。
审 判 员 施通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吴一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