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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字第4080号

潘灵芝与张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灵芝,张卫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字第4080号

原告:潘灵芝。

被告:张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灵芝与被告张卫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正在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灵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潘灵芝负担。

审 判 员 施通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吴一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