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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5执406号

秦保家、赵延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保家,赵延涛,民权鹏程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406号申请执行人秦保家,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延涛,男,汉族。被执行人民权鹏程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双塔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朱成礼,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秦保家与被执行人赵延涛、民权鹏程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4日作出的(2016)桂03民终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延涛、民权鹏程运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保家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延涛、民权鹏程运输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延涛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有车辆损失理赔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赵延涛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有车辆损失理赔款收入138966.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剑

代理

审判员  李夷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尹冬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