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民申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道银。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祥英,系李道银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家荣。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国亮。
委托代理人:王国祥。再审申请人李道银、唐祥英因与被申请人王国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荆州中民三终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再审申请人李道银、唐祥英与被申请人王国亮达成调解协议,李道银、唐祥英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李道银、唐祥英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道银、唐祥英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蓝重金
审判员 丁建平
审判员 胡 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曹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