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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民申4号

李道银、唐祥英与王国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道银,唐祥英,王国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民申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道银。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祥英,系李道银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家荣。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国亮。

委托代理人:王国祥。再审申请人李道银、唐祥英因与被申请人王国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荆州中民三终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再审申请人李道银、唐祥英与被申请人王国亮达成调解协议,李道银、唐祥英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李道银、唐祥英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道银、唐祥英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蓝重金

审判员  丁建平

审判员  胡 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曹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