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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民终671号

关于四川蓬捷物流有限公司与陈进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四川蓬捷物流有限公司,陈进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民终6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蓬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法定代表人李铁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进林,男,生于1970年6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上诉人四川蓬捷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进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蓬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1民初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四川蓬捷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蓬捷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四川蓬捷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巍

审 判 员 陶 延

代理

审判员 漆 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唐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