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民终6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蓬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法定代表人李铁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进林,男,生于1970年6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上诉人四川蓬捷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进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蓬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1民初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四川蓬捷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蓬捷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四川蓬捷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巍
审 判 员 陶 延
代理
审判员 漆 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唐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