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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民初1555号

穆小庆、许光波与刘斌、杭州享你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穆小庆,许光波,刘斌,杭州享你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3民初1555号

原告:穆小庆,男,汉族,1981年3月13日出生,住南陵县。

原告:许光波,男,汉族,1982年10月2日出生,住南陵县。

被告:刘斌。

被告:杭州享你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斌(身份信息同被告刘斌)。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原告穆小庆、许光波诉被告刘斌、杭州享你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享你来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小庆、许光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斌、享你来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称:2014年,被告因经营南陵享你来美食广场需要,雇请两原告为其美食广场装潢,截止到2015年2月16日,被告共计欠两原告工资款计人民币8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一份。2015年2月17日,两被告又向两原告出具书面承诺,承诺于2015年农历正月初八支付两原告欠款。后两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经了解,被告享你来公司系被告刘斌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两原告工资款8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刘斌的身份证复印件、享你来公司的登记信息,证实被告主体及两被告之间的关系;3.2015年2月16日、2月17日由刘斌书写并加盖享你来公司印章的欠务、承诺各一份,证实被告欠两原告工资款8万元的事实。被告刘斌、享你来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经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综合上述认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如下:被告享你来公司系被告刘斌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3日。被告因经营南陵享你来美食广场,两原告经人介绍与刘斌相识后,双方口头约定由两原告为其装潢。装潢结束后,经结算,被告支付了部分工资。2015年2月16日,被告刘斌出具欠据一份并加盖了享你来公司印章,载明:今欠到许光波、穆小庆工人工资人民币捌万元整。2015年2月17日,被告刘斌向两原告出具承诺一份亦加盖了享你来公司的印章,载明:今承诺南陵享你来美食广场欠到的人工工资因春节前未付清,于2015年春节至正月初八前解决,如不解决,人工工资由营业额代替归还。由于两被告对上述欠款未予给付,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两原告为被告从事装潢业务并经结算,原告据此取得了债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及承诺后,被告理应按承诺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工资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享你来公司系被告刘斌一个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且被告刘斌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两被告对该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斌、杭州享你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穆小庆、许光波劳务工资8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250元,计2050元,由被告刘斌、杭州享你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希阳

人民陪审员  章 凤

人民陪审员  刘 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程 晨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