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4民初609号原告吴某,女,1972年5月27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原告吴荷花,女,1946年6月8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址同上。原告游金,女,1994年2月23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址同上。原告游彬,男,2003年2月19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址同上。原告游彬法定代理人吴某,系原告游彬母亲。原告吴某、吴荷花、游金、游彬委托代理人熊恒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丰华,男,1988年12月19日生,汉族,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现羁押于崇仁县看守所)委托代理人熊剑频、付谱华,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芳婷,女,1995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东乡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住所地:东乡县孝岗镇公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8629629671负责人谭建勇。
原告吴某、吴荷花、游金、游彬与被告饶丰华、黎芳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饶丰华以崇仁县交警大队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并将被告饶丰华羁押,本案的审理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并提交了崇仁县公安局的立案决定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予以证实。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饶丰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予中止审理,待被告饶丰华的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再恢复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朱开平
人民陪审员 汪伟民
人民陪审员 吴建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邹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