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839号
原告:泰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518号1幢B-1701。
法定代表人:郎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继根,浙江宁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青,浙江宁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经济开发区新世纪花园幼儿园,住所地:金华市宾虹路***号。代表人:钱淑丹,园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金华,浙江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寺后皇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492号。代表人:邢瑜娜,主任。
第三人:金华市新世纪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金华市宾虹路996号新世纪花园0幢308室。代表人:郑旭东,主任。
原告泰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经济开发区新世纪花园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诉讼中,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寺后皇社区居民委员会、金华市新世纪花园业主委员会为本案第三人。后因第三人金华市新世纪花园业主委员会就本案租赁标的物产权事项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裁定中止本案审理,后于2016年7月15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诉的被告金华经济开发区新世纪花园幼儿园,其在金华市民政局登记的名称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世纪花园幼儿园,故原告所诉被告主体名称有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泰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良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陈洛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