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执字第1538号申请执行人郝国刚,男,汉族,1956年6月16日出生,农民,现住奈曼旗。申请执行人舒春华,女,汉族,1959年5月4日出生,农民。申请执行人李艳霞,女,汉族,1986年7月20日出生,农民。申请执行人郝洁,女,蒙族,2008年10月17日出生,幼儿。被执行人舒博文,男,汉族,1992年5月6日出生,农民,现住奈曼旗。被执行人徐亮,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郝国刚、舒春华、李艳霞、郝洁与被执行人舒博文、徐亮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丽芳
审判员 宝玉明
审判员 宝银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高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