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32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冯雪评。被执行人何清贤。被执行人巴楚县弘升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楚县(火车站东侧)。法定代表人冯雪评被执行人巴楚县青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咯什地区巴楚县(火车站东侧)。法定代表人潘中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楚县弘升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巴楚县青源商砼有限公司、冯雪评、何清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楚县弘升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巴楚县青源商砼有限公司、冯雪评、何清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