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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6民初411号

覃飞云与颜晓峰、梁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覃飞云,颜晓峰,梁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6民初411号原告覃飞云,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叶燕术,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晓峰,居民,现下落不明。被告梁军,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亢建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覃飞云与被告颜晓峰、梁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以尚有部分证据需要收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飞云撤回对被告颜晓峰、梁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覃飞云负担。

审 判 长  覃善作

审 判 员  唐名利

人民陪审员  葛克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陆善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