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3民初4586号原告天津澳盟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琦,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厚物快餐店。经营者杨和咏。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澳盟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厚物快餐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澳盟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澳盟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澳盟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1元,减半收取1940.5元,由原告天津澳盟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臧昆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喻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