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455号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0224228-2,住所地扶余市三岔河镇新区。法定代表人刘申宝,主任。被执行人王某某,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8日作出(2008)扶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08)扶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家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杜亚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