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经开执字第00121号

杜义与长春吉祥山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义,长春吉祥山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执字第00121号

申请执行人:杜义,男,汉族,1951年9月13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长春吉祥山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郭立仁,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杜义与被执行人长春吉祥山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5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

审判员  李 爽

代理

审判员  吕 昆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