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刑更1401号罪犯钱晨亮,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花桥监狱一监区服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2009)徐刑初字第5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晨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6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3次,共计2年8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执行机关花桥监狱于2016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花桥监狱认为,罪犯钱晨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钱晨亮在2015年、2016年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行政表扬5次,16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3次被评为半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钱晨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罪犯钱晨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春华
审判员 张 韫
审判员 闫立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彭 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