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2财保60号申请人杨占荣,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被申请人张雄(又名张鹏),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被申请人田翠萍(又名田翠苹),女,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申请人杨占荣因民间借贷纠纷事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房产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杨占荣以其和千金莲共同共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房产一套及飞碟牌重型普通货车一辆、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和担保人赵永峰以其所有的宝来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占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杨占荣和千金莲共同共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房产一套;查封申请人杨占荣所有的飞碟牌重型普通货车一辆、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和担保人赵永峰所有的宝来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房产一套。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十五日,申请人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售、转让,不得办理任何权属变更、抵押手续。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杨占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靳文利
审判员 苏俊伊
审判员 白 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永贵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