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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执557号

刘继业、董伟、郭小华 罚金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继业,董伟,郭小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2执557号被执行人刘继业,地址南阳市宛城区联合街。被执行人董伟,地址南阳市宛城区玄妙观社区。被执行人郭小华,地址南阳市宛城区联合街。与刘继业、董伟、郭小华罚金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刑初字第22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继业、董伟、郭小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继业董伟,郭小华,,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继业、董伟、郭小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继业、董伟、郭小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宛刑初字第227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同昌

审判员  徐存军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