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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2558号

冷希文诉梁士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冷希文,梁士晶,刘焕云,刘焕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2558号原告冷希文。被告梁士晶。被告刘焕云。被告刘焕利。

原告冷希文与被告梁士晶、刘焕云、刘焕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冷希文诉称,2015年12月28日被告梁士晶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向原告借用十八万整(180000元),由被告刘焕云、刘焕利作保,并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农历2015年12月底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6年2月20日还给原告五万元(50000元),余下欠款十三万(130000元),原告多次向三被告索未果,为维护理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诉至贵院,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130000元,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由三被告全部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刘焕利的自然情况不明确、不具体,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冷希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224元,返还原告140元,由原告负担84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淑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姜成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