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5民初2955号

安顺法与郝进才、李红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安顺法,郝进才,李红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2955号原告安顺法,无固定职业。被告郝进才,无固定职业,晋A400**比亚迪小型轿车驾驶员。被告李红艳,系被告郝进才的配偶,晋A400**比亚迪小型轿车所有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289号天龙大厦5层,组织机构代码证55412274-7。负责人王东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家棠,女,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顺法与被告郝进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2016年7月20日,原告申请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申请变更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并申请追加晋A400**比亚迪小型轿车所有人李红艳为被告参加诉讼。2016年8月1日,原告以伤残等级鉴定时间较长,其自行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顺法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顺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8.5元,由原告安顺法负担。

审 判 长  郭 峰

人民陪审员  张玮芳

人民陪审员  那海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玮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