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263号
原告:金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尹纯峰,颍东区插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
原告金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葛勇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葛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范晓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