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1218号原告林思静,女,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袁春红,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林思静与被告袁春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思静于2016年7月6日以与被告袁春红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思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思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思静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蒋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夏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