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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民初1218号

林思静与袁春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林思静,袁春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1218号原告林思静,女,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袁春红,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林思静与被告袁春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思静于2016年7月6日以与被告袁春红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思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思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思静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蒋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夏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