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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刑初240号

叶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1刑初240号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男,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初中文化,务工,住天长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6)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酒后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天长市铜城中学东路段处,因采取措施不当,撞上路边行人罗某1,致罗某1受伤。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叶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测,被告人叶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6.9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指控认为:被告人叶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酒后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天长市境内X075线5KM+800M路段处,因采取措施不当,撞伤行人罗某1。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调查认定,被告人叶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叶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6.9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案发次日,被告人叶某主动到天长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1的陈述、证人罗某2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肇事摩托车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及照片、血样提取照片及登记表、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协议书、被告人叶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叶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叶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美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沈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欠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