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5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晨阳,男,汉族,1967年9月17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朱晓明,男,汉族,1974年8月23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刘丽娜,女,汉族,1984年10月2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苏晨阳与被执行人朱晓明、刘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02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晓明、刘丽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021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长青
审判员 徐恒山
审判员 许继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吕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