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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596号之一

苏晨阳与朱晓明、刘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晨阳,朱晓明,刘丽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5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晨阳,男,汉族,1967年9月17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朱晓明,男,汉族,1974年8月23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刘丽娜,女,汉族,1984年10月2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苏晨阳与被执行人朱晓明、刘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02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晓明、刘丽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021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长青

审判员  徐恒山

审判员  许继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吕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