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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行终183号

缪公正、苗素贞等与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缪公正,苗素贞,缪欣云,缪秀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7行终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寿光市商务小区*号楼。法定代表人汪秀丽,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彩英,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于美丽,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缪公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素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缪欣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缪秀云。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相基,寿光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就原告缪公正、苗素贞、缪欣云、缪秀云与被告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抚恤金行政支付一案作出(2016)鲁0783行初13号行政判决,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3行初1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孟 强

代理

审判员  孙小玮

代理

审判员  林少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 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