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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2127号之一

耿春林与韩胜义、赵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耿春林,韩胜义,赵树云,韩世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127号之一原告耿春林,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胜义,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树云,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韩世峰,男,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春林与被告韩胜义、赵树云、韩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胜义、赵树云、韩世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春林撤回对被告韩胜义、赵树云、韩世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4元,减半收取13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和玖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