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06民初2677号原告李某某,女,199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马靖涛,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代理人王琦,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凤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4日、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靖涛,被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初中同学,经自由恋爱于2014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好,但结婚后,双方由于性格、生活方式、家庭关系等原因矛盾不断。更重要的是被告不求上进,不愿付出,什么事都指靠原告的父母,这让原告无法忍受。
原告为此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原告所说被告不求上进、不愿付出不属实。被告一直在为家庭奔波付出,且无任何不良嗜好,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查明,原、被告系初中同学,感情基础较好,经自由恋爱于2014年8月16日登记结婚,无子女。婚后双方由于性格、生活方式、经济基础、双方家庭的关系,导致矛盾发生,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答辩、《结婚登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说明、《居间服务合同》、中国银行流水、中国银行业务交易单11份等证据证明,均已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彼此之间缺少沟通与交流,发生矛盾后处理纠纷的方式欠妥,但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只要双方能珍视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交流,互相尊重体谅,各尽家庭责任,仍有共同生活之可能。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凤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苏苗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