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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O4刑更1790号

熊光财盗窃罪、脱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光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O4刑更1790号罪犯熊光财,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惠刑初字第04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光财犯盗窃罪、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25日本院以(2014)常刑执字第40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熊光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熊光财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且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熊光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熊光财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8月3日止),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军

审判员 费 亮

审判员 王晓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仇云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