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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502号

童伟与李昌伟、李红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童伟,李昌伟,李红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童伟。

被执行人:李昌伟。

被执行人:李红新。关于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3民初29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红新在中国银行府前大街支行的存款17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恒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阚洪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