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童伟。
被执行人:李昌伟。
被执行人:李红新。关于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3民初29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红新在中国银行府前大街支行的存款17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恒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阚洪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