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81民初615号
原告:李继忠,住临江市。
原告:姜爱明,住临江市。
被告:高汉友,52岁,住临江市。本院受理原告李继忠、姜爱明与被告高汉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彤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马 俊 来源:百度“”
李继忠、姜爱明与高汉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81民初615号
原告:李继忠,住临江市。
原告:姜爱明,住临江市。
被告:高汉友,52岁,住临江市。本院受理原告李继忠、姜爱明与被告高汉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彤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马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