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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民初615号

李继忠、姜爱明与高汉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继忠,姜爱明,高汉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81民初615号

原告:李继忠,住临江市。

原告:姜爱明,住临江市。

被告:高汉友,52岁,住临江市。本院受理原告李继忠、姜爱明与被告高汉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彤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马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