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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民初284号

赵建增与耿媚、李雄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赵建增,耿媚,李雄波,晁丽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284号原告赵建增,男,汉族,1970年6月22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代理人朱海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新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媚,女,1967年10月29日生,汉,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李雄波,男,1992年3月1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代理人陈德法,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晁丽霞,女,汉族,1973年8月28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代理人陈德法,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建增与被告耿媚、李雄波、第三人晁丽霞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赵建增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耿媚、李雄波及第三人晁丽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增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增撤回对被告耿媚、李雄波及第三人晁丽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赵建增负担。

审 判 长  郭艳波

审 判 员  王彦伟

人民陪审员  连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