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执20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连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绿舟南路辉煌国际海港城006幢0单元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宗卫,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东城区幸福北里甲17号楼1-118。
法定代表人:田新民,该公司董事长。日照市连泰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日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7月28日将已冻结的被执行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3184346.34元划拨至本院账户。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还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另查明,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鲁1191执222号执行裁定并向本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日照市连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执行款900万元;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鲁1002民初2598-1号民事裁定,并于7月28日向本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日照市连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执行款600万元。因本案与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案件有关联,为有利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日照市连泰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华
审判员 王淑萍
审判员 刘 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吴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