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751号
申请执行人:张文利,女,1970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赵文礼,男,1955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张文利与被执行人赵文礼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文利依据霍邱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霍民一初字第01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赵文礼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则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现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由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霍邱县人民法院(2015)霍民一初字第01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祖良
审 判 员 王金本
代理
审判员 陈 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魏金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