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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保13号

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沈玉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沈玉林,山东煜鑫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保13号

申请人:山东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杨荣海经理

被

申请人:沈玉林,男,汉族,住乐陵市朱集镇。

被

申请人:山东煜鑫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墨荣本院在审理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沈玉林、山东煜鑫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沈玉林、山东煜鑫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XXX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山东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沈玉林名下的鲁X**、鲁X**轿车手续,查封期限自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抵押等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铁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