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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682号

徐传杰与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洪庙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传杰,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洪庙村村民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682号

申请执行人:徐传杰,男,汉族。

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洪庙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加良。申请执行人徐传杰与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洪庙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一初字第07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洪庙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传杰于2016年1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洪庙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人认可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毛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