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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1976号

孙朝亮与姜元珍、曹才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朝亮,姜元珍,曹才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976号

原告:孙朝亮,浙江开化人。

被告:姜元珍,浙江柯城人。

被告:曹才良,浙江开化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朝亮诉被告姜元珍、曹才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元珍、曹才良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朝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孙朝亮负担。

审判员  徐东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吾崇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