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976号
原告:孙朝亮,浙江开化人。
被告:姜元珍,浙江柯城人。
被告:曹才良,浙江开化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朝亮诉被告姜元珍、曹才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元珍、曹才良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朝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孙朝亮负担。
审判员 徐东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吾崇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