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民初12038号原告吴强林。委托代理人李志兵,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捷。被告上海巴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本市。法定代表人梁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本市。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琰晶,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强林与被告向捷、上海巴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朱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限延长一个月。原告吴强林的委托代理人李志兵,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捷及巴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强林诉称,2015年8月15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向捷驾驶巴士公司所有的沪DYXX**轿车在碧江路、东川路路口处与行走的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向捷负事故全责。嗣后,原告进行了就医及伤残鉴定。涉事机动车在太保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保险。现诉来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82,342.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40元、残疾赔偿金211,848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3,780元、误工费24,250元、衣物损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300元、律师费6,000元,其中,由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向捷及巴士公司赔偿。被告向捷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被告巴士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发时,向捷系履行本公司的职务行为,同意由公司承担责任。事发后,公司向原告出借了现金75,000元,并为原告垫付了医药费1,667.78元、住院护理费750元、交通费108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关于原告诉请,医药费、护理费凭票据;误工费、律师费过高;衣物损认可200元,交通费认可300元;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无异议。
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涉事机动车只在其处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险,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关于原告诉请,医药费中应扣险住院期间的伙食费4,273.10元,实际应为78,069.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误工费认可2,190元/月、以5个月计算;营养费认可1,800元;护理费以票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及精神抚慰金无异议;衣物损认可200元;交通费认可300元;鉴定费和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经审理,
本院查明,原告所述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事发时,向捷系履行巴士公司的职务行为。原告伤后至医院就医治疗,共住院67天,其自行支付医药费78,069.86元(已扣险住院期间的伙食费4,273.10元)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3,780元。巴士公司向原告出借了现金75,000元,并为原告垫付了医药费1,667.78元、住院护理费750元、交通费108元。2016年1月,原告伤情经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吴强林因交通事故致右足开放性足损伤(左足皮瓣修复%2B游离植皮术后),左跟骨骨折伴骨缺损等,现遗留左踝关节僵直,严重功能障碍,左膝关节活动受限,左下肢大面积不规则疤痕形成,皮肤感觉功能减退,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评定XXX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300元。另查,原告因本次诉讼聘请律师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应支付律师费6,000元。再查,牌号为沪DYXX**的机动车于事发期间在太保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未投保商业险。原告户籍属“非农家庭户”;原告系“上海强羽电站配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述事实,由本院的庭审笔录、当事人提供的驾驶证、行驶证、事故认定书、保单、病历卡、出院小结、鉴定报告、医疗费单据、有关的票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权证、聘请律师合同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向捷及巴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向捷负事故全责,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事发时向捷系履行巴士公司的职务行为,故应由其承担的责任由该公司承担。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原告的损失先由太保上海分公司在强制险相应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出部分,因涉事机动车未投保商业险,故应由巴士公司赔偿。关于原告诉请,医药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系原告伤后为就医的实际支出和损失,属合理费用。但医药费中应扣除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关于营养费和护理费,本院依鉴定结论所确定的时限、原告的伤情、实际支出情况及本市相关规定和市场行情确定;原告因事故致残,其主张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应按本市城镇居民标准、结合原告伤残等级来确定;关于误工费,本院结合鉴定结论中的休息时限及事故发生前原告所从事的工作的行业收入标准酌情予以确定;原告提出因事故致衣物损坏要求赔偿,本院适当确定;根据鉴定结论,原告伤残达九级,必定遭受一定的精神损害,应给予精神抚慰金,对具体数额应依损害后果、侵权人的过错及其它诸因素综合确定,原告该部分主张合理适当,本院予以认可;关于交通费,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历卡、结合实际就医次数等酌情合理确定;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系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寻求法律帮助而致的合理的财产性损失,被告理应赔偿,但原告主张数额过高,本院酌情调整;关于鉴定费,系原告因本起事故为确定伤情等而发生的合理开支,理应属赔偿范围。此外,对巴士公司因本起事故出借原告的现金,为减当当事人诉累,本案一并予以处理。因所涉相关赔偿已超出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故对巴士公司因本起事故为原告垫付的医药费、护理费及交通费,应由巴士公司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吴强林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残疾赔偿金211,848元、护理费3,78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24,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医药费78,069.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40元、营养费2,400元、衣物损200元,合计331,937.8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00元;
二、被告上海巴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述第一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款项211,737.86元,并赔偿原告鉴定费2,300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219,037.86元;
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巴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58.83元,由原告负担527.05元,被告上海巴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631.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伟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 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
四、《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