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终292号抗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姬某某,女,1975年6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农民,住萧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4月5日到萧县公安局圣泉派出所投案,次日被萧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6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并由萧县公安局执行,6月7日经萧县人民法院决定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审理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姬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皖1322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姬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原审被告人姬某某服判。萧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后,决定支持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旗、代理检察员王翠翠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2刑初21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红
审 判 员 徐 莉
代理
审判员 贾 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武珍珍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