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81执64号

唐传燕与朱振刚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1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传燕,朱振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81执64号申请执行人唐传燕,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振刚,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唐传燕与朱振刚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2015)武法民初字第18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唐传燕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朱振刚的财产及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目前暂无执行能力。待日后发现朱振刚有财产线索,申请人则可以随时依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法民初字第185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光

审判员 戴文国

审判员 欧阳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艳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