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899号
原告:颍上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行董事长。
被告:徐汉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颍上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汉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颍上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颍上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汉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颍上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颍上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颍上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顾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