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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通民特字第5号

夏果与夏银德申请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夏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通民特字第5号

申请人:夏果,男,9岁,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现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理人:任小慧(系夏果之母),女,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现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申请人夏果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夏银德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夏果诉称:2011年3月26日,被申请人夏银德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向五通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夏银德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夏银德,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粟镇。申请人夏果与被申请人夏银德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夏银德从2011年3月26日起下落不明,申请人夏果的母亲任小慧于2011年4月7日向五通桥区金粟镇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也向各地发出协查通报,但至今仍杳无音信,被申请人夏银德与其父母也无任何联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7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夏银德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夏银德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本案中夏银德自2011年3月26日起下落不明至今已达5年,其子夏果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夏银德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夏银德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宋光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兰 琼 更多数据: